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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苏州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有优势

作者:苏州鑫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6-16 11:09:03

苏州商标注册转让的流程,我们都知道注册商标在转让的时候,是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转让的。那么注册商标转让的流程是怎样的?

(1)填写《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申请书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书式,写明转让商标的号码、名称,转让人名称、地址,受让人名称、地址、营业执照号,并另盖双方印章。

(2)附送有关书件。在提交转让申请书时,应同时交送原注册证,转让申请商标合同的副本及其它文件;

(3)交纳转让申请费和转让注册费。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送商标局审定,核准后刊登于《商标公告》,并将原《苏州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转让即告完成。

我司,专业的苏州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我公司专业从事商标注册多年,而且,我们申请国内商标,同时也申请国际商标注册,今天我们来看下,公司如何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途径的选择第一种、苏州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自己去,到国家商标局办理,请携带注册商标资料,图案,资质以及费用。

第二种、苏州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的苏州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进行注册商标。苏州商标注册途径就有上面两种,那么这两种注册商标途径哪种好呢。我们建议大家选择第二种注册商标途径。注册商标是项非常专业的商务服务工作,非专业人士注册商标需要必须的技能,专业性强。

因此,注册商标还是商标代理机构有优势的。注册商标需要准备清晰的商标图案。但是,商标图案谁设计最专业呢,那肯定是注册商标公司最专业了,苏州商标注册公司常年接触各类苏州商标注册图案设计,经验多,水平高,选择苏州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有优势。

共同申请是指数人为成为共有商标权人而就某一商标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的注册申请。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苏州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在共有苏州商标注册过程中,所有申请文件都应表明申请人共同申请的意愿。申请人因变更申请文件需要向主管机关登记的,也需表明各共有人的身份。对共同申请不能做机械理解。

在具体的申请过程中,共同申请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1、亲自申请,即各共同申请人共同亲自参加共有商标的注册申请;2、代表人申请,即数个共同申请人共同授权共同申请人之一人或数人代表各共同申请人代为申请;3、代理人申请,即各共同申请人共同委托他人代为共同申请。对申请人来说,共同申请是最可靠的申请方式,每一个申请人都可以随时了解申请进程、主张权利及其救济,但其缺点是各共同申请人相互牵制,影响了申请注册的效率。

而代表人申请和代理人申请就可以弥补这一不足。当共同申请人之部分具备申请苏州商标注册的专业知识时,代表人申请注册无疑是最理想的方案。各共同申请人通过内部的明确协议,表明对代表人的授权、该授权的范围以及各共同申请人包括代表人对整个申请活动以及申请后果负责。在共同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苏州商标注册的专业知识时,委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代理共有商标的申请,显然是一种明智的抉择。

代理人申请权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因此,该委托合同必须明确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代理人的权限,必须明确。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活动及其后果由委托人负责。授权不明时,若代理活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可以提出异议。

经审查该异议属实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共同申请本身也是一种民事权利,是否共同申请苏州商标注册,应当是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商标的各所有人既可以申请注册,也可以不申请注册。这里主要涉及到对《商标法》第6条的理解。该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苏州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解释,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既然法律强制这些商品只能使用注册商标,那此时的苏州商标注册申请还是一种民事权利吗?作者认为,应当坚持苏州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属性,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商标专用权,也可以不向商标局申请商标专用权。但任何权利都不得滥用,如果权利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对该权利的限制就是理所当然的选择。

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当这种权利被滥用时,理应受到节制。《商标法》第6条的规定就是对苏州商标注册申请权利滥用的限制。共同申请的基础,即共同申请的依据,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共同申请人共同使用该商标的事实,是构成共同申请的事实依据。有权向商标局申请苏州商标注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将其申请权协议转让给数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些受让人若愿意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共同申请注册该商标,自然就成为了共有商标权人。

这里的转让协议也是共同申请的基础。需要说明的是共有商标权之共同申请与数人同时申请的差异。共有商标权是数个申请人因共同申请而获得的商标权,共同申请人必须有共同申请并愿意成为共有商标权人的意思表示。而数人同时申请苏州商标注册,是指没有共同申请的意思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苏州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的注册申请。

此时,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30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决。

判断一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实用性需要根据《专利法》相关条例来定,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也就是说,如果专利申请是一项产品(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生产;如果专利申请的是一种方法(仅限发明),那么这种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够使用,并且它们在实施之后所产生的效果与现有技术相比应该是积极的和有益的,比如说可使产品质量改善,产率提高或节约能源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如果还不明白,还可以参考下面4项:

1、是否缺乏技术手段

一个专利具备了实用性和实用新型,应该是一项已经完成了技术解决的方案。如果只是申请了专利而没有实现其任务的技术手段,或者只是部分技术手段,这就是一项未完成的发明,其不能被使用或制造,就不具有实用性。

2、是否违背自然规律

备实用性的专利应当是遵循自然规律,并且对社会有利的。如果是违背自然规律的专利,比如设计一种“永动机”,显然是不被市场认可的,因此不具有实用性。

3、利用独特的自然条件完成的技术解决方案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只能在独一无二的条件下才能实施或者违背自然规律,则认为无实用性。例如,针对特定的港湾提出的港口设计方案,针对特定河段做出的桥梁设计方案,是与特定的自然条件联系在一起的,不可能直接适用于其他不同的地方,因而不具备实用性

4、是否具有积极效果

具备实用性的专利应该是能够产生积极有益的效果,那些无益的、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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