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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方法可以避免商标近似?
作者:苏州鑫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08 08:47:36
我们居住的小区都离不开物业公司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还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那么你知道物业公司注册条件有哪些吗?注册流程又是怎样的呢?小编今天就为您介绍一下物业公司注册的相关知识。成立物业公司需要什么条件?物业管理公司申请流程是什么?首先来了解一下物业公司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公司名称准备好几个公司名称备选,名称应结合行业特点,当包含“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等字样。2、注册资本注册资金为认缴制,对初创期的成本要求更低了,大大减少了企业的经济负担。3、注册地址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地址,如果没有可以选择地址挂靠。因为经营地址将被记录于营业执照之中,如果提供虚假地址或联系不上很可能导致公司陷入经营异常,严重时会产生罚款并影响公司、法人的信用。注册地址需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凭证等证明资料。
4、主要人员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具备相应的管理资质,所以公司内各类人员应配置齐全并具备相应的资格证明。物业管理公司注册的流程如下: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在获取资质审批文件后应按相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才能对外营业。
具体流程为:1、根据上述成立条件,准备材料和文件2、向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3、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法人注册登记和开业登记4、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以及到公安机关(或授权单位)刻制公章以上就是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注册的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注册商标是指已获得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的一个品牌或一个品牌的一部分。注册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标志。所以越来越多的人会去注册自己的品牌商标。
苏州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1、注册方式一种注册方式是自己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另一种注册方式是委托一家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服务。
2、准备资料准备商标图样5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5张,黑白墨稿1张),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如果是个人提出申请,需出示身份证并递交复印件另加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且经营范围与注册的商标一致;若是企业申请,则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并递交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商标注册申请书。
3、开始申请
4、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商品和服务项目共分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申请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按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
5、申请日的确定这是最重要的一点:由于中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您和其他企业发生商标权的纠纷,申请日在先的企业将受法律保护。所以,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的日期为准。接下来就是商标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三个程序。需要强调的是,经过商标局初审通过的商标,要在刊登公告三个月后无人提出异议才可以注册完成,该商标即受法律保护。已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6、领取商标注册证商标完成注册后,商标局向注册人颁发证书。若是通过代理组织的由代理人向注册人发送《商标注册证》;直接办理注册的,注册人应在接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到商标局领证,同时还应携带:领取商标注册证的介绍信、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当地工商部门的章戳的复印件、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的需附送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注:一件新申请商标从申请到发证一般需要一年到三年半左右时间,其中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约需一个月,实质审查约需24到30个月,异议期三个月,核准公告到发证约2个月。
7、商标注册申请须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广义的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
以上文章内容就是对品牌商标注册流程的详细介绍。其实不管是注册品牌商标也好,注册普通商标也罢,商标的注册都离不开一些必需的程序,都要进行商标的准备资料,进行商标的查询,进行形式的审查和实质的审查,再进入公告期。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申请,则最终商标局通过核准注册,予以颁发商标注册证。希望上述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了《苏州商标注册申请标准化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咨询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14日。
据了解,随着商标注册程序的优化、注册周期的缩短、注册成本的降低和注册资源的减少,经常出现以商标名称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的商标囤积和注册。这些商标注册申请异常,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了商业环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这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立法研究,力图完善商标法律制度,形成遏制商标注册申请异常的长效机制,在短期内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减少对商标的使用。从《专利领域非正常申请行为管理办法》出发,为加强对商标注册申请的管理和指导,特制定本部门的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认为,该草案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要、及时、有效的措施,知识产权的实质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商标注册申请异常偏离了这一目标,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处理这些行为也是必要的。
据报道,有八份意见草案重申了《商标法》确立的诚信原则和在自愿使用的前提下申请商标注册的方向,规定了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类型和法律后果,并提出了具体措施。规范商标注册非正常申请,明确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对商标申请的指导和规范,负责注册和使用。
草案还建议,除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不正常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处理外,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不正当的商标注册申请,骗取财政资助、支持和给予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有异常行为的,还将依法予以处罚。据悉,社会公众可以提出具体规定。(人民网)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对草案的修改和完善意见,并将意见以信函的形式发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章程和法律部门。
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与企业名称又有密切联系,尤其是它们在将本企业与其它企业、本商品与其它商品相区别的作用上十分类似。
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有的企业在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就将商标改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来使用,如原青岛电冰箱总厂改为“海尔集团公司”,原今日集团更名为“乐百氏”。也有一部分企业为打开市场销路,在感觉到法律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规定得较为严厉后,便转而考虑将他人的商标拿来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产生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其实这也属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包括:
1、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其它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
2、将它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使用,即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先进的信息传播方式使商标知名度的创立时间愈来愈短,相比之下,企业名称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得多,故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要远多于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情况。
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如何解决呢?一、199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未充分估计到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诸多情况,其在第9条中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第5条还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名称权侵犯了他人商标权应适用“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但此种标准对个人的主观判断依赖很大,不同的社会背景,文化程度、行业特点、心理状态等都可能造成大相径庭的判断结果。故不具备法条应有的清晰性和明确性,导致有关部门在实际执行中的有意或无意的偏差。
二、1992年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的情况开始浮出水面,9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明显滞后现实的发展。1993年12月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这部肩负维护市场公平重任的法律仍然未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现象予以足够重视。其对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没有丝毫触及,对于侵犯企业名称权现象则规定了一个十分模糊的标准“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第五条第3款)。1996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此通知针对“有些地方的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未经苏州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将其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
三、由于上述法律文件一直未能彻底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问题,企业权益被恶意侵害现象普遍存在,不仅在个体上使企业权益受到侵害,也从整体上损害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化、法治化建设过程,直接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在进一步深入改革、准备加入WTO法律条件上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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