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32605906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苏州鑫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虎丘区专利申请怎么办理?

虎丘区专利申请怎么办理?

作者:苏州鑫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6 08:25:11

从在先企业字号所有权人的角度,应当考虑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即“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条款来进行维权。一般来说,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

(1)企业名称的登记日、使用日早于苏州商标注册申请日。实践中通常都使用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加以证明。

(2)该企业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实践中通常使用企业宣传资料、使用时间、经营业绩和规模等来证明企业的知名度。

(3)该商标注册与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可能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谓的“导致混淆”,是指该商标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自企业名称权人,或者与企业名称权人有某种特定的联系。认定是否混淆,要考虑企业名称的独创性和企业的知名度。企业名称的独创性越高,企业的知名度越高,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就越高。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企业名称权人提供的商品原则上应该是相同或类似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所说的“企业名称”具体包括:依法在工商等企业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依法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企业的名称以及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如果所申请注册的三维标志,虽然包含有一些具有功能性特征形状,但是从商品实用功能角度来看不是主要的,而且其功能性特征的实现方式具有任意性,可以多种方式实现,则不应被排除在可注册为立体商标范围以外立体商标是指以商品形状或者其容器、包装的形状构成的三维标志。三维标志比平面形象更加直观,对视觉产生的冲击效果更强,也便于消费者籍此辨认和选购商品,能够实现商标的基本功能,因此可以作为苏州商标注册。

我国《商标法》在2001年修订时就增加了三维标志。根据三维标志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可将立体商标分为典型的立体商标和特殊的立体商标。典型的立体商标是指那些能够在商品之外独立存在的立体造型,如麦当劳餐饮服务的小丑形象、肯德基餐饮服务的大叔形象、“海尔”产品销售现场摆放的两个小男孩形象。典型立体商标一般为服务商标。特殊立体商标是指和商品成为一体或是商品的有机组成部分的产品外观设计,如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容器、包装等。

《商标法》对立体商标的注册规定了三个具体的限制性条件,其一是“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例如,由商品的使用功能而决定的的形状;其二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例如,为了使制造、运输、使用商品更为方便而设计的商品形状;其三是“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这里所说的“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主要是指具有能够影响到消费者消费心理的美学功能。

应该强调的是,对于上述三个条件有一个共同的限制,那就是”仅由“二字所限定的。所申请注册的三维标志,“仅仅是由”上述三种具有功能性特征形状组成,或者说“基本”是由上述三种具有功能性特征形状组成,才适用于限制性条件。如果所申请注册的三维标志,虽然包含有一些具有功能性特征形状,但是从商品实用功能角度来看不是主要的,而且其功能性特征的实现方式具有任意性,可以多种方式实现,则不应被排除在可注册为立体商标范围以外。

在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了获得更适合的对比文件,审查员应当对申请进行补充检索:

1、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原先的检索没有覆盖修改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申请人澄清了某些内容,使得原先的检索不完整、不准确;

3、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以前的检索不完整或者不准确;

4、审查意见的改变使得已经作出的检索不完整或者不准确而需要增加或者改变其检索领域的。

在复审后的继续审查过程中,如果出现上述情形,也应当进行补充检索。

此外,对于本章第4.2节(2)中所述的可能构成抵触申请的指定中国的国际专利申请文件,在对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应当通过补充检索查看其是否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并作出了中文公布。

商标只有经过了注册登记,才能受到法律的相应保护。而商标所有权人在取得商标专用权时,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同时这个取得时间也是有具体规定的。那么苏州商标注册详细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商标注册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的商标局提出。

2、初步审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3、驳回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4、异议: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5、复审: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不服的,或者当事人对商标局关于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6、争议:

(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7、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版权所有:苏州鑫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