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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商标注册证遗失该怎么补办?

作者:苏州鑫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24 08:23:51

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凭证,是商标注册人依法使用商标的证明文件。苏州商标注册证如果遗失或破损是无法使用的。有没有必要补办?该怎么补办?

1、补办商标注册证的必要性商标注册人在进行广告宣传、查处侵权行为、印制注册商标时,若因为无法及时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标注册证,会影响这些工作的顺利进行,会使注册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注册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发。

2、补办商标注册证的途径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有两条途径: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直接办理。

3、补办商标注册证的流程(1)委托代理机构补办流程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2)申请人自行补办流程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4、应提交的申请材料(1)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2)商标注册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新商标注册证的领取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直接寄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破损的,申请人在提交补发申请时应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寄出商标注册证。

商标只有经过了注册登记,才能受到法律的相应保护。而商标所有权人在取得商标专用权时,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同时这个取得时间也是有具体规定的。那么商标注册详细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商标注册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的商标局提出。

2、初步审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3、驳回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4、异议: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5、复审: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不服的,或者当事人对商标局关于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6、争议:

(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7、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在小编就给你们讲解一下,不要花冤枉钱了哦!商标有效期是十年,只有在到期的时候才需要交续展费用,一般情况下就是注册的费用,剩下的十年内如果没有其他情况是不需要再缴纳任何费用的哦!

注册商标的费用:如果只是需要自己去办理的话,只需要缴纳官费就OK了!

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证明官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证明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期满之前12个月可以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10年。续展次数不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

商标续展要多久?

完成商标续展手续会经过: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商标局审查、续展公告、核发续展证明四个环节,商标续展无受理通知书,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4~6个月左右。

原《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新《商标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一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在知识产权律师陈家金看来,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自愿注册原则,理论上又承认了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产生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种不同的商标形式。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获得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第十五条禁止代理人、代表人抢注以及第三十一条有关禁止恶意抢注等条款。这些规定对于保护未注册商标起到了一定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和打击了不断增加的“抢注”行为。

但是,近年来侵犯未注册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很多抢注人并不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手段,有些可能确实对未注册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情况并不知情;但也有些恶意抢注人为了规避法律,通过空壳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这些问题加剧了未注册商标遭受仿冒和抢注的严峻形势,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这些问题又难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去制止在后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一旦在后商标申请人抢注成功,由于理解不同,部分地方又执行绝对的注册商标保护制度,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马上就会面临商标侵权带来的停止使用和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这样的风险对于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明显不公平,凸显出我国对商标在先使用权人保护的不足。

因此,针对这一当前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在新《商标法》中设立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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