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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商标注册转让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苏州鑫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22 08:03:56

苏州商标注册转让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走哪些流程?当前企业在通过转让获取商标主要是通过两个途径:一种是自行到商标局注册大厅进行商标注册申请,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花费资金不多,可以省下大部分的商标代理费用于其他方面的投资;另外一种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办理,但是手续费用可能会比较高。尤其很多新手创业者并不清楚注册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一旦在交易的时候出现材料错误或不足,将很可能会造成商标转让失败。为了给大家提供方便,接下来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商标转让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如果是企业之间进行商标转让的,需要准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如果是个人之间进行商标转让的只需要准备转让人与受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即可;

2、商标注册成功时下发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份;

3、商标转让人与商标受让人签订的《商标转让申请书》需要双方盖章;

4、商标转让人与商标受让人在转让商标之前,应该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书,并且需要经过公证处进行公证;

5、商标受让人签字并盖章的《代理委托书》。

以上就是商标转让时所需要的材料了。商标转让有着注册不能比拟的优势,因为商标转让的成功率接近百分之百,几乎不存在被打回的情况。所以大家在进行商标转让时一定要将转让所需材料准备好,尽可能实现一步到位。有些创业者确实抽不出时间详细了解商标转让流程的话也没有关系,可以选择商标转让代理机构进行办理,毕竟代理机构都拥有着专业的商标转让经验,看好行业资深专业人士,一样能成功办下来。

商标间接侵权有哪些种类,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较为完善,法律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那么商标间接侵权有哪些种类?商标间接侵权有哪些种类商标间接侵权有哪些种类?

1、商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了他人商标权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内的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

2、商标侵权应有损害事实发生商标权是一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因此侵犯商标专用权所造成的损害既可能是物质损害,也可能是无形损害。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有因果关系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不仅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即直接侵权),还包括了间接因果关系(即间接侵权)。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这种划分更多的是学理上的分类。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或者某一行业中所共有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在商标注册中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通用名称是某一行业的经营者共同使用的,用以区别其他行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名字。商标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曾经对什么是通用名称进行过解释,即“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或者某一行业中所共有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

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在商标注册中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商标注册公司认为通用名称的判断应当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只要同业经营者或者消费者之一认为其是通用名称,就可以确定。两者是选择关系,不需要两者同时认为是通用名称才可认定。《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对此明确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通用名称受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的限制。根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意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所确定的地域标准,实际上是商品的“产区”。也就是说,对于因为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因素导致某一商品只出现在某一地区时,以特定产区为其地域范围;如果某一商品的全国各地都有出产,那么其地域范围就是全国。

根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这一规定实际上否定了所谓时间界限的问题,直接规定根据商标异议或者商标争议发生时,商标的事实状态来判定,如果提出异议时,商标是通用名称,则认定其为通用名称;如果争议发生时,商标是通用名称,则认定其为通用名称。最高院这样规定,也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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