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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商标注册中常见的疑问有哪些?

作者:苏州鑫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17 08:42:56

苏州商标注册疑问多到爆别怕,小编这就来为你们解答疑惑,主要总结了以下几个常见的问题,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商标注册流程:取名--查询检索---设计--文件制作--上报--受理(生成申请号)--形式审查--下发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结果-商标公告--领取证书。

二、商标注册所需文件:公司名义申请:1、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企业公章3、商标样稿;个人名义申请:1、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申请签字3、商标样稿。

三、商标注册所需时间:商标查询(即刻)—商标形式审查(1-2个月,下发受理通知书,商标可使用)—商标实质审查(7-8个月左右)—商标公告(3个月)—领取注册证(1个月)注册商标疑问多到爆别怕,还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1、以公司名义申请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需提供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与身份证复印件。

2、商标图样6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5张,黑白墨稿1张。提供的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纸张或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约为名片大小相仿)。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申请卷烟、雪茄烟商标,图样可以与实际使用的同样大。

3、商标注册申请书。

4、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注册的话)。

5、确定商品或服务类别及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代理记账是中小型企业处理财务问题的一个重要方式,但是很多的人还是对代理记账有所顾虑,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具体的讲解一下代理记账报税安全吗以及是怎么做的?安全不安全的重点在于选择的代理记账机构靠不靠谱。那么多代理记账机构,你该如何做出正确的选择?

1.签订代理记账业务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些代理记账公司是不与委托单位进行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对两方的权利和义务都缺少了明确的规定,无法确切地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查验公司营业执照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个别“代理记账公司”没有代理记账资质(市财政局批准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会计上岗证等)发生问题时可以回避责任,直接是损害了委托单位的利益。这也是小企业在选择代理记账服务公司时必须要着重注意的事项。

3.及时交接材料交接会计资料麻烦和不规范。代理记账公司在接受委托单位的会计原始凭证及资料时没有进行办理交接手续,发现遗失或是毁损时无法进行查找。

1、签订代理记账报税合同,确定好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和服务费用

2、客户将公司当月的做账票据送至代理公司,代理公司的会计对票据进行初步整理为刚成立的公司开立会计帐户、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并根据客户提供的凭证编制会计分录、记账及结账、编制会计报表

3、做账,记账会计对客户票据进行进一步的整理,对票据存在的问题与客户及时沟通,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税款计算

4、报税(1)外勤会计将审核填制的税收缴款书交到客户开户银行划转税款(2)外勤会计到国税、地税税务部门上门申报(3)专人负责网上税务申报,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申报

5、回访,由代理公司返回税单,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并与客户公司出纳进行对账,并解答客户提出的财务方面的问题。

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曾经接到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济南D有限公司冒充银联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的举报。检查总队迅速行动,会同公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D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招牌、员工的工号牌、名片、宣传资料、POS机等载体上使用“银联”标识,并且D公司以“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的名义签发的授权书系伪造。检查总队认为,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6万余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本案的处理产生两点争议:一是本案是否可移送司法机关,二是D公司行为是否属于对银联商标的合理使用?最终办案机构认为,本案无法移送司法机关。因为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都将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商品商标。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不能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和第六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认定服务商标同样受《刑法》保护。

办案机构还认为,D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银联商标的行为。业界目前对何为商标合理使用仍有诸多不同看法,“商标合理使用”这一名称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首次提出的。2004年、2006年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都将“使用出于善意”作为侵权认定考虑的要素。另外,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商标〔1999〕12号)第七条列举了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条同时有一个但书规定,即“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本案中D公司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是恶意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应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本课题组认为,针对服务商标行政保护中的难点,有关部门应从立法和程序规范两方面着手,切实加大服务商标行政保护力度。一是建立以《商标法》为核心,各行业法为保障的服务商标保护法律体系。服务商标不像商品商标那样有一个实在使用的载体,调查时难以确定具体对象,管理工作存在一定难度。服务质量没有法定标准,形式多样,对不同服务对象或在不同时间段,服务不可能完全一样。服务商标的使用,不论通过广告使用还是在服务场所指示,或是在服务过程中提供给顾客的物品上指示,关键在于服务商标使用的效果。因此,针对目前法律法规缺乏操作性的现实,对服务商标的使用和管理除加强商标立法以外,还应与《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各行业法结合起来。

二是形成完善的服务商标行政保护程序规范。

1.完善罚款制度。设立最低数额,适当提高最高限额,真正发挥行政处罚的警示作用。

2.合理确定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和违法经营额。在这点上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一些独特的民间组织在各行业中属于权威性机构,可以及时应当事人或法院请求提供专家性意见,尤其像国际协会这样已树立权威的组织,其提供的专家性意见可直接为法院判定民事赔偿提供有效帮助。建议我国借鉴美国的经验,培育民间机构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专家性意见,形成有形的数据,使违法经营额计算更加公正、客观。

3.强化行刑衔接,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随着我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服务商标的重要性日益明显,价值更加突出。服务商标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仅以民事和行政手段无法全面规制当前的违法行为。课题组认为,应将服务商标纳入刑法保护中。

目前我国刑法有关服务商标的规定并不明确,应完善服务商标的刑法规制,使服务商标的行政和司法保护相互支持,改变目前行政机关不愿移送或无法移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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