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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商标注册的主体都包含哪些

作者:苏州鑫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9 08:27:19

苏州商标注册除了有商标侵权、商标驳回、商标近似,还有商标共存。那么商标共存与商标侵权又如何认定呢?嘉权小编综合整理了下资料给大家参考。商标共存定义:商标共存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基于商业使用目的被核准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合法存在。更简洁一些,即在商业活动中,相抵触商标共存于相同的法域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O)也给出了相应的定义:不同的市场主体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从事商品销售或服务而不必然影响各自商业活动的情形。从这一定义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O)对于商标共存的界定是以不同于其他商业主体的商场消费群体作为标准。

“商标共存”可通俗地解释为:两家不同的企业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没有冲突、不相互妨碍商业活动、不导致公众混淆的前提下共存。构成商标共存的要素分析:

1、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商标共存的首要条件。商标的本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在使用商标时应当尽量使各自的商标具有显著性,以便与他人商标相区分。但在大环境时代下以及人们的知识水平等的制约,难免会出现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以,就会出现相同或近似商标由不同的商标所有人在同种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的情形。

2、商标属于不同的主体。在商标共存情形中,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归属于不同的商标所有人。当相同或近似商标归属于同一商标所有人时,则不属于商标共存。商标权本质上是垄断权,商标权人对其所拥有的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商标共存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果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为不知名的商标,仅在有限的地域范围或商品上使用,因地域范围不同及产品类别的差异的存在,商标之间并不会引起冲突,也就不存在适用商标共存制度的必要。如果相同或近似商标中仅有一方的商标为知名商标,而另一方的商标为不知名商标,此种情形往往会因在先权利的存在或者具有侵权的可能而不需适用商标共存制度。

4、商标共存不存在混淆的可能。商标共存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果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为不知名的商标,仅在有限的地域范围或商品上使用,因地域范围不同及产品类别的差异的存在,商标之间并不会引起冲突,也就不存在适用商标共存制度的必要。如果相同或近似商标中仅有一方的商标为知名商标,而另一方的商标为不知名商标,此种情形往往会因在先权利的存在或者具有侵权的可能而不需适用商标共存制度。

商标侵权定义: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苏州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是否具备以下四要素:一、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行为的违法性;三、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行为的故意或过失。

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另外,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苏州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苏州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那么,商标侵权与商标共存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在通过对商标共存和商标侵权的概念以及二者的构成要件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商标共存和商标侵权二者的界线虽然并不十分明显,且二者之间还有很多重合之处,但二者关键的区分就在于商标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混淆可能性是指经营者对任意商标的使用可能使相关公众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来源于同一个经营者或虽能区分商品或服务源于不同经营者,但却可能误认为这些经营者之间存在隶属、赞助、联营、许可或其他经济上的关系。

混淆可能性的判别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公众实际感受性,应当结合相关公众实际感受商标的方式以及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以及其对相关公众的影响进行比较。2、商标整体印象。商标产生的整体印象一般具有决定意义,法院在区分商标侵权与商标共存的时候,对商标不应当对各个部分单独进行比较,因为相关公众实际上不可能单独识别和记忆。3、显著性标准。

需要明确的是,一般而言商标的整体印象是由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决定的,在认定某一商标对其他商标构成侵权时,必须把握显著性这一最基本辨别方式,例如,如果两种商标的圆不同,但颜色搭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认定这一商标构成侵权的。因为,在多数商标中,外形轮廓是改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罪显著的方面,那么即使颜色搭配相同,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因此,在判断商标共存与商标侵权上,必须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方面。

(l)构成要素不同。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2)功能不同。服务商标仅区别不同的服务出处,企业名称则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包括服务和商品。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但企业名称一般只有一个。

(3)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服务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经注册就可使用,只是没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则必须经国家指定的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使用。

(4)专用权范围不同。服务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仅在规定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5)表现形式不同。服务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

(6)适用法律不同。各国规范企业名称的法律有很大差异,商标则是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

(7)商标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允许他人使用。

海外商标申请注册,海外商标也称为国外商标,是指在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注册商标,一般这类商标因为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因此是不会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只是会受到苏州商标注册国家的法律保护。那么海外商标申请注册是怎样的?海外商标申请注册海外商标申请注册是怎样的?

第一种海外商标申请注册方法:在需要注册商标的国家商标主管机构提交商标申请,以办理注册商标手续。这种申请注册海外商标的方法的好处是其苏州商标注册形式快捷便利,只不过其申请注册商标所花费的时间需视其申请注册海外商标的国家的法律和惯例而定,而且在需要申请注册多个海外商标时,所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时间和金钱。

第二种海外商标申请注册方法:在签署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与《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简称“CMTR”)的国家联盟的成员国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简称“OAPI”)成员国注册商标。

我国苏州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15年居世界首位,截至今年3月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2293.1万件,累计注册量1514.5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1293.7万件。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十三五时期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也是推动我国从商标大国向商标强国转变,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的重要战略规划。我国是名副其实的商标大国,但在世界上有影响力的中国品牌数量相对较少,商标品牌引领经济发展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商标局也将积极做好苏州商标注册便利化、商标监管规范化、品牌服务社会化3个重点工作,以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和地理标志为抓手,推动我国从商标大国向商标强国转变,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正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企业在国际舞台日益崭露头角,一些品牌凭借自身过硬的质量和领先的技术水平,已经在一些领域令国际同行心悦诚服。然而中国品牌整体知名度不高,美誉度不高的现象是确实存在,中国品牌走出去的管理障碍、文化障碍、法律障碍依然存在。

如果中国企业有志于将产品推向国际市场,就应当及时在产品出口国进行苏州商标注册。避免长期使用的商标被他人包括竞争对手、经销商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在国外抢先注册,不得不以高昂代价与之合作或被迫重新打造新品牌。商标作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在国际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我国企业向国际市场的推进,而国内企业商标保护意识薄弱,在开辟国际市场时没有认识到及时申请苏州商标注册,取得当地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以致自己的商标屡屡被他人抢注,为这些企业以后进军国际市场带来了严重障碍,部分甚至被逐渐挤出原已打开的市场。近年来我国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现象也不断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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